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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商场遛狗不拴绳 被人摔狗扇耳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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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河南法治报消息,7月17日,湖南长沙一商场,一名女子带狗进商场不拴绳,狗突然窜出吓到男子女友。双方发生争执,男子抓起狗直接摔在地上,二人拉扯之中,男子抬手就是一耳光,遛狗女子被打后站在原地痛哭。

有人认为,女子带狗进商场不拴绳,且狗突然窜出吓人在先,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;也有人认为,即便女子有错在先,男子摔狗又扇耳光的行为已明显越过法律红线,应当受到法律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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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在商场等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绳,如果狗并未咬到人,只是惊吓到了他人,她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?这起事件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“单方侵害与防卫”,还是“互殴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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遛狗女子:违规在先

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接受钱江视频采访时表示,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八十九条,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张律师表示,法律中所说的“动物伤人”,不仅指直接咬伤,还包括因惊吓导致他人摔倒等间接伤害情形。在本案中,女子携犬进入商场这一公共场所且未使用牵引绳,狗突然窜出吓到他人,经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,妨碍了他人正常购物,已构成行政违法,轻则面临警告,重则面临罚款。女子因对犬只未尽到合理约束义务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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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手男子:以暴制暴违法

张律师分析,男子的行为也明显失当——无论此前发生了什么,都不能以动手打人的方式发泄情绪。男子摔狗、掌掴女子的行为,同样构成治安违法行为,将面临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同时,张律师分析认为,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互殴”,因为女子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并未还手,双方不存在相互斗殴的事实,男子的行为属于单方殴打他人,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相关规定。同时,男子的行为也不构成“正当防卫”,只有在女子唆使犬只主动攻击男子或其同行人员的情况下,男子采取防卫措施才有可能被考虑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在本案中,狗吓人在先与男子打人在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,前者不能成为后者违法的免责事由,女子的过错并不能让男子的打人行为变得合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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